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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時間:2022-12-13 14:37:52  來源:安陽經濟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打印 】

法釋〔2022〕16號

為妥善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貫徹民法典綠色原則,尊重自然、尊重歷史、尊重習慣,依法推動森林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生態(tài)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二條  當事人因下列行為,對林地、林木的物權歸屬、內容產生爭議,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林地承包;

(二)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

(三)林地經營權流轉;

(四)林木流轉;

(五)林地、林木擔保;

(六)林地、林木繼承;

(七)其他引起林地、林木物權變動的行為。

當事人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林地、林木確權、登記行為產生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第三條  當事人以未辦理批準、登記、備案、審查、審核等手續(xù)為由,主張林地承包、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或者轉讓、林地經營權流轉、林木流轉、森林資源擔保等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前款原因,不能取得相關權利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當事人一方未依法經林權證等權利證書載明的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林地、林木,另一方主張取得相關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關于善意取得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  當事人以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為由,主張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同訂立時,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關于民主議定程序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二)合同訂立未經民主議定程序討論決定,或者民主議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依法補正的;

(三)承包方對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并已經對林地大量投入的。

第六條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fā)包方同意,或者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方主張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發(fā)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tài)的除外。

第七條  當事人就同一集體林地訂立多個經營權流轉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主張取得林地經營權的,由具有下列情形的受讓方取得:

(一)林地經營權已經依法登記的;

(二)林地經營權均未依法登記,爭議發(fā)生前已經合法占有使用林地并大量投入的;

(三)無前兩項規(guī)定情形,合同生效在先的。

未取得林地經營權的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條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以林地經營權人擅自再流轉林地經營權為由,請求解除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林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林地經營權人能夠證明林地經營權再流轉已經承包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的優(yōu)先權受到侵害為由,主張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請求賠償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條 林地承包期內,因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繼承等原因,承包方發(fā)生變動,林地經營權人請求新的承包方繼續(xù)履行原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者林地經營權再流轉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超過原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剩余期限,林地經營權流轉、再流轉合同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發(fā)包方主張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fā)包方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林地經營權再流轉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超過原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方主張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承包方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因前兩款原因,致使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再流轉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終止時,對于林地經營權人種植的地上林木,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該約定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無效的除外;

(二)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協商一致延長合同期限至輪伐期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屆滿,承包方請求由林地經營權人承擔林地使用費的,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三)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未能就延長合同期限協商一致,林地經營權人請求對林木價值進行補償的,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林地承包合同終止時,承包方種植的地上林木的處理,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森林康養(yǎng)等經營活動訂立的合同,應當綜合考慮公益林生態(tài)區(qū)位保護要求、公益林生態(tài)功能及是否經科學論證的合理利用等因素,依法認定合同效力。

當事人僅以涉公益林為由主張經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以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設定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折價,并據此請求接管經營抵押財產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森林資源資產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抵押權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申請實現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第十六條  以森林生態(tài)效益補償收益、林業(yè)碳匯等提供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造成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生態(tài)環(huán)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guī)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組織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以補種樹木、恢復植被、恢復林地土壤性狀、投放相應生物種群等方式承擔修復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的,可以同時確定其在期限內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責任的,可以根據鑒定意見,或者參考林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單位、相關科研機構和人員出具的專業(yè)意見,合理確定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方案,明確侵權人履行修復義務的具體要求。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承擔的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金額,應當綜合考慮受損森林資源在調節(jié)氣候、固碳增匯、保護生物多樣性、涵養(yǎng)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方面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服務功能,予以合理認定。

第二十條 當事人請求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yè)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準許。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以森林管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社區(qū)服務等勞務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代償意愿、經濟能力、勞動能力、賠償金額、當地相應工資標準等因素,決定是否予以準許,并合理確定勞務代償方案。

第二十二條  侵權人自愿交納保證金作為履行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義務擔保的,在其不履行修復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將保證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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