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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保證合同是如何規(guī)定的?

時間:2022-10-08 10:59:40  來源:安陽經(jīng)濟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打印 】

一、民法典中保證合同是如何規(guī)定的?

《民法典》中保證合同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nèi)容】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反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xié)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nèi)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guī)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范圍】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nèi)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chǎn)不能被執(zhí)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價值范圍內(nèi)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共同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保證人拒絕履行權】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nèi)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合同的特征

1、保證合同的特點:

①保證合同雙方是債權人與保證人。

②保證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③保證人以其一般責任財產(chǎn)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故:與擔保物權不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chǎn)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④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具有從屬性。

⑤保證合同是有名、單務、無償、要式、諾成合同。

2、保證合同的成立方式

①書面保證合同。

②主合同定有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

③主合同雖無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

④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擔保合同簽署之后,在債務償清之前,未經(jīng)債權人的同意,擔保人通常并不能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如果在債務償還期限屆滿后的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并不向擔保人主張債權,那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一般就不需要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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