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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選舉工作問答(二)

時間:2023-10-13 15:16:58  來源:安陽經濟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打印 】

黨組織選舉工作問答(二)

1.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上級黨組織是否可以指定某些黨員作代表候選人?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精神,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上級黨組織不能指定某些黨員作代表候選人。

2.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是否僅限于從本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

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不限于從本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也就是說,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其代表候選人,不僅可以是本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級黨代表大會所轄黨組織范圍內的黨員,還可以是上級黨代表大會所轄黨組織范圍內的黨員。

3.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選出的代表已調離原選舉單位后,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

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選出的代表在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以內調動工作的,其代表資格仍然有效。如已調離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并已將黨的組織關系轉出,則不能作為代表出席黨代表大會。在這種情況下,如工作需要和條件允許,原選舉單位可以補選代表。

4.在什么情況下代表視為出缺,出缺后怎么辦?

經黨員大會(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視為出缺:

死亡;

患精神疾病不能履行代表職責;

本人辭去代表資格,并經選舉單位多數黨員(代表)同意;

由于各種原因被取消代表資格;

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調到本級黨組織所轄范圍以外單位工作,并已將黨的組織關系轉出。

黨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同一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出缺數量較多的,根據工作需要,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因時間關系來不及補選的,經召開黨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可以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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